武汉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能够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吗?
问:我公司同美国一家机电设备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印刷设备的合同,在对设备进行开箱检查后,发现该设备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国外公司对此一直没有给予合理的解释,也未采取补救措施。当初,在选择仲裁地的时候,我公司考虑到就近就便的原则,力争将仲裁地选择在武汉。现在,我公司欲以合同中签定的仲裁条款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问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够对外国的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吗?如果能,仲裁裁决可以在外国得到执行吗?
答:随着中国加入wto进程的日益临近,涉外经济交往的日趋频繁,国内各类经济主体与国外企业打交道的机会将越来越多。国外当事人一般习惯于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因此在签约的时候,特别强调在争议解决方式项下明确仲裁方式来解决日后将会发生的纠纷。对于国内当事人来说,就近就便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仲裁,无疑将大大节省仲裁成本。
这里,明确地答复你,由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这里需要谈到一项国际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
195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纽约召开了有45个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国际商事仲裁大会。大会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证明有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的,被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三十多国家和地区加入了《纽约公约》,这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证和便利,为进一步开展国际商事仲裁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
我国于1987年4月加入《纽约公约》后,中国的仲裁裁决就可以到上述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无须考虑这些国家是否与我国订立有司法协助条约。而一般各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司法文书,只能在一国主权范围有效,更谈不上到国外去申请承认和执行了。根据《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就是说,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其他国家承认和执行的,只要这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请执行人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和美国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
需要提醒涉外仲裁案件当事人的是,到国外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时,最好委托申请执行地熟悉当地法律事务,有经验和有能力的律师协助办理申请承认和执行事宜。这样,就能使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时间大为缩短,效果得到保证。
同理,在国外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将依据《纽约公约》及互惠原则办理。这就是说,外国的仲裁裁决在我国同样也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