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可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吗?
问:去年,我同所在单位签定了3年期的劳务合同。现在,单位以效益不好为由,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我觉得单位的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通过114查号台,我知道了武汉仲裁委员会的电话号码,请问这种纠纷能否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答:你提的问题很具代表性,也很重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行为十分活跃。因此,了解和掌握仲裁的基本知识,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5年9月1日正式实施。《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也明确规定,仲裁委不受理因劳动争议而提出的仲裁申请。因此,上述劳动争议,武汉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向省、市、区各级劳动局下属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武汉仲裁委员会主要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具体来说,武汉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是:(一)经济合同、技术合同、知识产权、房地产开发、买卖和租赁、产品质量、建筑安装及装饰装璜工程、交通运输、海事海商、金融、保险、证券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二)涉外经贸、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
(三)三资企业在经济贸易、投资、房地产交易和开发建设中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包括:(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辞职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实行的是"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也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就仲裁提起而言,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无须双方达成一致,只要一方申请,劳动仲裁机构就可受理,体现了明显的强制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各仲裁委员会之间相对独立,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即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以书面方式达成愿意将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提交某个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意思表示,那么该仲裁委员会就可以受理上述争议,而不受当事人住所地、争议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签定地、争议标的额大小等因素的限制。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就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同法院的终审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武汉仲裁委员会将根据事实,依据法律,重视合同约定,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