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问:我有两套住房,一套自住,是单位宿舍;另一套是私房,长期闲置,后经熟人介绍,租赁给某甲居住。我们之间签定了一份租房合同,约定房屋租金为每月400元,租金按季支付。由于一直未考虑日后还会需要再使用该房,因此,合同中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合同签定后,某甲入住并定期支付房租,双方相安无事。最近,我所在单位实施了一系列资产重组,厂区重新规划,单位宿舍需要马上拆除。我急需要回已出租的房屋过渡,因此,我告诉某甲上述情况,要求解除租房合同,请某甲搬走。某甲说,当初租房是为了方便小孩就学,租房合同上没有写明租赁期限,现在我突然提出解除合同,要他搬走,不合情理。而且即便要搬的话,也要等到6月份学期结束后再说。请问,我这样提出解除租房合同行吗?
答:首先,可以明确地告诉你,你有权要求解除租房合同。租房合同是你与某甲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租赁合同的一种。虽然你们在租房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租赁期限,但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对于没有确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其期限应以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的时间为准,合同的一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终止租赁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3款也规定“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让部分房屋。”因此,你提出解除租房合同合理合法。
另外,需提醒你注意的是,你要给某甲一个合理的宽限期,让某甲有时间找到合适的住房居住。《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如承租人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因此,租房合同终止后,你应给某甲一个合理的宽限期找房,如15—20天,而宽限期满后,某甲则应及时搬出所租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