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仲裁裁决应该如何执行?
问:我单位是一家服装制造厂,于1998年同香港某贸易公司签订了双方合资组建服装公司的合同。合同规定,合资公司总投资额为230万元,注册资金200万元,其中,我厂出资80万元,贸易公司出资120万元(含购置进口的生产设备的价款)。注册资金由合资双方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个月内一次缴清。合同签订后,我厂依合同约定向合资公司投入资金,同时在办理法律手续、基建工程、生产技术引进等方面都投入了一定的经费。但是,该贸易公司的投资至今分文未到位。经协商,双方无法就合资争议达成解决意见。我厂欲依据合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合同,依法进行清算,同时偿付我厂为筹办合资公司所支付的开办费、聘请技术人员费用、基建工程损失及逾期利润损失等项费用。但是经了解,该贸易公司在大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在本地还有一家合资的娱乐公司。请问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香港的这家贸易公司拒不执行仲裁裁决,需要强制执行,该如何申请执行?
答: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在合资公司的合资纠纷中有一定的代表性。我委在办案过程中,也曾遇到同你厂遇到的问题相类似的案件。
如果你厂与香港某贸易公司的合资纠纷经仲裁庭审理并作出裁决书后,该贸易公司逾期不履行裁决书规定的其应履行的义务,你厂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虽然该贸易公司在大陆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由于它在本地还有一家合资的娱乐公司,因此可以申请将该贸易公司在娱乐公司中的投资收益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在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由明确的规定:"香港、澳门地区的被执行人被判决败诉的,如果在内地有投资兴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或者合作经营企业,而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其投资所得利润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