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应对转承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问:我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了质量要求、技术标准、验收方式等内容。在装修施工中,我发现门窗以及其他原材料都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导致外观和实用性严重受损。经交涉,a公司告之因其人手不够,已将装修工作转交b公司。我欲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但a公司称已将装修工作转交给b公司,应直接向b公司索赔,请问我应向哪个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答:你所提的问题属于承揽合同范畴。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具有明显的人身信任性质的合同。定作人是基于对承揽人能力、经验、技能的信任同其签订合同。承揽合同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工作,按约交付工作成果并承担瑕疵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253条、第254条的规定,承揽人也可以将其承揽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但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转承揽是否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都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因为工作虽由第三人完成,但第三人并非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不直接就自己完成的工作成果对定作人负责。因此,a公司未经你的同意,擅自将装修工作全部转给b公司,你应向a公司提出索赔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