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了树立行业新风,倡导诚实守信的从业精神,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共同维护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市凡从事房地产中介行业的机构和企业均应遵守本公约。本公约须在房地产中介机构及经营场所公示上墙。
第三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以“八荣八耻”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以满足社会对中介服务的需要为已任,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共同奋斗目标。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行业规范,坚持按中介服务程序办事。自觉抵制和制止有悖于法律、法规和行业道德的各类行为。
第五条 坚持“诚信服务”的宗旨,保证所提供的房地产信息真实、准确,宣传广告不夸大、不误导,承诺按法定的收费标准内收取中介服务及评估费,由于中介和评估机构服务不到位,而使交易不成的不收中介服务费。
第六条 保证代理销售或评估的房屋真实性和合法性。因代理销售机构或评估机构审核不严,而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代理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保证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供承诺服务。未在约定时限内完成中介服务的,逾期的双倍返还中介服务费。保证经纪代理和估价的房屋证件齐全、资料真实、手续完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致使当事人无法办理证件并发生纠纷的,保证退房款、退息、退还中介服务费。
第七条 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实、守信”,保证合法、公正、公平地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坚决杜绝不正当方式的经纪代理、 咨询、估价等业务,保证公开透明,不弄虚作假,不低估高估,不误导客户,严守承诺,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保证决不参与和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严禁发生蒙骗、坑害、欺诈客户的行为。
第八条 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认真接待和处理客户的提出问题和投诉,做到件件有回复,件件有落实。真正做到净化房地产市场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增强行业自律意识,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相互之间的监督,按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坚持挂牌服务,持证上岗,严格遵守一个经纪人(估价师)在一个中介机构执业的制度,经纪人(估价师)保证不做损害本机构和企业利益的行为,不断提高房地产中介行业的执业水平。
第十条 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反对和制止中介机构间的相互抵毁及不正当的恶性竞争。
第十一条 加强行业之间的协作,建立行业网络联系,广泛交流行业信息,共同推动房地产中介行业的横向经济联合与专项合作,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十二条 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员工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培训,不断提高执业和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执行行业的准入制度。
第十三条 积极向政府提出房地产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规章等建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订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 对模范履行本公约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经组织检查评选,由武汉房地产中介企业协会、估价师协会授予年度“诚信中介”称号。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经武汉房地产中介协会、估价师协会调查核实后,按《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行业主管机关查处,直至取消执业资格。
监制单位:武汉房地产中介企业协会
武汉房地产估价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