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办案期限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