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法院提供证据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证据的种类有:(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4)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5)当事人应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6)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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