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经过八年的实施,实践证明它是一部好的法律(尽管有些地方需要修改和完善),它是一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也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制度的一种改革和完善。用仲裁手段解决民商事纠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用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经济行为,已开始被社会和人们所认识和接受。
诉讼审判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诉讼在受案范围、受案方式、案件的管辖、审级制度、审判庭组成、审判人员、审理方式、审理的程序和规则......等环节都带有强制性,在诉讼法的基本环节上,是不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当事人没有选择权。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仲裁法的核心和灵魂,并贯穿了整部法律的始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与诉讼相比,仲裁有着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更为突出。
一、仲裁与诉讼相比,仲裁有哪些特点和优势呢?试作如下归纳和分析:
1、仲裁是实行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出现了纠纷,愿意把纠纷提交给谁来仲裁,双方当事人有选择权。同时,须在合同纠纷解决的方式中明确约定,或事后达成补充的仲裁协议,这种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权。另一方面,仲裁无级别、地域、专属的限制,当事人有充分的选择权。
2、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和仲裁庭。
审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和仲裁庭的产生,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或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主任指定。当一方当事人弃权或不能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后,才能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来指定。在仲裁员和仲裁庭的产生和组成上,仍然强调的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审理方式。
仲裁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诉讼应当公开审理,这既是仲裁优势和特点,也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4、仲裁程序灵活、简便、快捷,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
仲裁案件,不论案件的当事人多少、标的大小,当事人都可以约定三名或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是否采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是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仲裁规则的选择,答辩期的放弃,延期开庭等问题上,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和选择。
5、裁决书的内容当事人可以取舍。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等等。
从以上各点可以看出仲裁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自主性原则,从仲裁的程序到实体都得到充分体现,这是仲裁与诉讼相比最突出的特点和最大的优势,也是近年来仲裁吸引越来越多当事人的根本原因。
二、就具体方面而言,仲裁与诉讼有哪些区别呢?
第一,各自的性质不同。诉讼审判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仲裁则是带有民间性的居中裁决,是私权处分权的授予。仲裁机构只享有权利,不享有权力。
第二,受案范围不同。诉讼对一切因私权发生的纠纷均可受理;仲裁只能受理当事人有处分权的私权的争议。
第三,受案的方式不同。诉讼只要一方当事人起诉合法就受理;仲裁必须有双方当事人事前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才能受理。
第四,案件的管辖不同。诉讼有地域、级别和专属的强制性管辖;仲裁无级别和地域、专属的限制,实施协议管辖。
第五,审级制度不同。诉讼实行四级二审终审、一般两审终审,还可以申请再审;仲裁实行一裁终结。
第六,仲裁员和法官来源、形成不同。诉讼实行法官专职化,由人大任命,实行任命制;仲裁员实行兼职,由各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规定的条件从有关方面进行聘任,聘任条件较高,专业性较强,体现了专案专办。
第七,审判庭组成不同。诉讼由法院指定审判庭和审判庭组成人员,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有的案件还要交审委会讨论;仲裁是当事人选定仲裁庭人员,其中也有当事人意见不一致而由仲裁委主任指定的情形,还有的是当事人不选时才指定,裁决权由仲裁庭在行使。个别疑难案件不排除仲裁委专家委员会讨论案件,但形成的意见仅供仲裁庭参考。
第八,审理的方式不同。诉讼一般等应当公开审理,允许旁听、采访。只有涉及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和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除外;仲裁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旁听,只有经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的除外。
第九,强制力不同。诉讼可以传呼证人,追加当事人,可直接保全证据和财产,法院可强制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仲裁不能传呼证人,追加当事人,证据和财产保全通过法院进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监督的方式不同。法院内部有审委会、上级法院监督,外部有人大、检察机关、社会大众、新闻舆论的监督;仲裁内部由中国仲裁协会监督,外部则由法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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