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湖北(武汉)建筑房地产法律网--武汉房产律师--房产律师--武汉房地产律师--房地产律师--湖北建筑法律--建筑法律--建筑律师--湖北房产--湖北房产律师--房地产开发
中城房网合肥福州厦门武汉长沙南京苏州无锡西安杭州
论坛登陆 密码 游客
亿 房 房 产 网 亿 房 装 修 网 亿 房 生 活 网 亿 房 旅 游 网 亿 房 社 区
新房信息 二手房产 房产新闻 谈房论市 武房指数 商业地产 预销售证 政策法规 在线评估 房产律师 资质查询 土地信息 补发权证
查看具体地理位置
在线委托
物业名称
购房类型
座落地址
开发商
服务事项
联系人
电话
email
我要咨询
→ 聘请律师须知 ←
房地产金融税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2003〕 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含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 1月1日(含2004年 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 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我们用户指南版权声明友情链接招聘信息联系方式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提供支持 武汉亿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
(c)copyright fdc.com.cn 1999-2007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