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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

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发证程序

一、 初始登记(新建商品房屋登记)
1、 申请人(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 90日内向市、区房产局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 初始登记需提交的资料(由登记申请人提供)
(1) 申请表
(2) 房地产开发资格证书
(3) 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 建筑红线定位图
(6) 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查验证件)
(7)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查验证件)
(8) 用地红线图(查验证件)
(9) 建筑施工许可证
(10) 竣工验收备案证(证明)
(11) 规划补办、处罚证明
(1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3)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4)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5) 房屋平面图

二、 交易转移、产权登记(由双方当事人提供)
1、 采取“五个一”的管理模式,即:当事人只填写一张申请表,提供一套证件资料,一次性交纳水费,交易产权部门共用一张审批表、一套资料立卷归档。
2、 需提交的资料
单位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复印件
(3) 商品房权属证明
(4) 建设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批文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个人
(1) 申请表
(2) 购房合同正本
(3) 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批表
(4) 房屋产权移交凭证
(5) 购房发票
(6) 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代办
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流动人口
应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复印件
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提供监护人公证书
附: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发证办理流程图
申请—— 收件、前置收费——初审——核准(交易)——核准(产权)——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办理地点说明:
1、 军产、涉外(含港、澳、台)、市属十三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含下属公司开发经营的房屋)和公务员小区房屋在市房地产业登记发证中心受理。
其他房屋初始发证在房屋所在地区房地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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