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改经营门面拆迁 应给予一定营业补偿
由于历史原因,武汉市很多临街一楼房屋都开门打洞,作为门面从事经营。在拆迁补偿政策上,经营门面的市场评估价格远远高出住宅价格,如全部按照经营门面认定,拆迁成本过高,不利于城市建设。此外,还会鼓励更多的居民私自把住宅改成营业门面,影响到今后城市规划对房屋用途的审批。
关于房屋用途认定问题,《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私房和自管房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同时,对居民住宅改营业门面也有严格的审批程序。
《武汉市城乡个人建房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城市规划开辟为商业街,个人房屋或围墙需要打开门面做商业用房的,应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改建手续”。
但是,考虑到部分民宅在很早以前就已经改建成了经营门面,有的还经营了几十年,部分居民也以此作为全家生活来源,如全部按照住宅房屋认定,群众有意见。
因此,武汉市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历史时期形成的“住改非”房屋拆迁时,在住宅房屋认定和补偿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营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