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夫妻作为毕业没有多久的白领刚刚结婚,收入比较稳定,他们十分渴望通过银行按揭的方式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二00二年十月郭某在武昌看到一处正在销售的楼盘现房觉得很适合自己,经过了解,该楼盘的开发商要求购房者的首付不低于7万元。但是由于郭某夫妻工作时间不长,所准备的购房积蓄尚不足以支付首期款。正当郭某为首期款的问题苦恼,准备放弃选择该楼盘的时候,楼盘的"售楼小姐"悄悄告诉郭某,开发商可以按照"零首付"方式,为其解决首付资金不足的问题。即首付仅付1万余元,余款由开发商来帮助郭某办理银行按揭。郭某觉得这样一来自己的付款压力就很小了,欣然接受了售楼小姐的建议,与之签订了价值二十九万余元的购房合同,并交付了一万余元的首付款。合同签订完毕后,售楼小姐以办理银行按揭为由,收走了全部合同文本。
几天后,"售楼小姐"突然通知郭某仍需交纳7000余元办理合同备案和银行按揭手续。细心的郭某经过多方打听,发现自己的同事和朋友们购房时,在交完首付后没有单独再次交费的情形,且"售楼小姐"所解释的费用让人无法理解。由于郭某对购房知识了解甚少,就通过"亿房网"与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的陈宇律师取得了联系,请教有关"零首付"和与之相关的法律风险。
在听取了郭某的介绍后,陈律师指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按揭银行最多仅能提供总房款70%的按揭款。银行在见不到购房人30%的付款凭证时,是不可能提供贷款的。开发商提出的所谓"零首付",根本就不是"零首付",可能存在重大的合同欺诈行为。由于郭某手中没有合同文本,没有办法证明开发商是以何种方式进行欺诈,陈律师建议郭某必须先获得合同文本,再进行必要的调查。
在陈律师的陪同下,郭某从开发商处终于看到了自己签署的全部合同文本。事实应证了陈律师的分析,即开发商利用购房者没有签署合同的经验,诱使购房者就同一套房屋签署了两种价值完全不一样的购房合同。一种是载明房屋真实价格29万余元的合同,另一种就同一套房屋价格标到了42万余元。而开发商正准备拿后一种合同及为郭某虚开的已付30%房款的发票,到银行和房地部门登记备案。开发商向郭某索取的7000余元的费用,正是开发商因虚开的发票而应承担的税费。如按照第二份合同标示的房屋价格,郭某要比正常情形多承担1--2万元的房屋交易费用。另陈律师发现,开发商使用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是1999核发的,依照有关法规该许可证是不能跨年度使用的,且该证的核发时间距合同签署时间已达四年之久,开发商的销售行为应视为无证销售。
根据以上事实,陈律师向郭某出具了以下法律意见:
1、 开发商所提出的"零首付"显然是违反人民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政策,属法律禁止的交易行为;
2、 以欺诈的方式,就同一套商品房签署两份价格不同的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合同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3、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开发商用无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是无证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所签署的合同无效,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购房人可以向政府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郭某在陈律师的指导下,一方面通过律师向开发商出具《律师函》,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返还房款,另一方面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其进行查处。不久,开发商终于同意解除合同,返还了郭某的购房款,并赔偿了郭某一定的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