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2年4月22日,原告黄××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853754。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某小区c座(5号楼,)1610室住房一套,实际楼层13层。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是62.43平方米,每平方米3800元,总价款237034元。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是首付77034元,其余16万元通过银行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77034元。2002年6月初,原告向中国建设银行申请的16万元贷款由银行直接支付给了被告,被告已确认收到此款,并给原告出具了支付购房全款的发票。原告从2002年7月开始已按每月2516.24元向银行支付了12个月(截止到2003年6月)共30194.88元还款。
2002年6月5日,原告办理了入住手续,但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出示房屋的实测面积。直到2003年4月初,被告才向原告出示了经武昌区区房地产管理局测绘队出具的实测面积。原告所购此套房屋的实测面积是65.08平方米,与合同约定的62.43平方米相比,增加了2.65平方米,误差是+4.24%。根据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第2款第(2)项的事先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原告于2003年4月初向被告提出接触合同退房,但被告认为房屋已经实际交付,故不同意退房。原告在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的陈宇律师投诉。
?? 在接受原告黄××委托后,陈宇律师认真审查了其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在律师的建议下,原告向诉争房屋所在地的武昌区法院起诉,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被告退回原告首付款及赔偿相关损失共100251.35元;
3、被告将原告的银行贷款未还部分一次性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
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其中第2项的损失包括贷款的律师费、保险费、首付款的利息、已还银行贷款部分的利息损失等。
在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告主动与原告提出和解,经律师与开发商的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了调解意见,在开庭之前原告撤回了诉讼请求。被告将原告的银行贷款一次性还给了银行,其余款项在10天后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然后原告按期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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